- 分享
- 0
- 人气
- 137
- 主题
- 2675
- 帖子
- 2770
- UID
- 634615
- 积分
- 9132
- 阅读权限
- 120
- 注册时间
- 2017-6-2
- 最后登录
- 2026-4-7
- 在线时间
- 6210 小时
        
|
本帖最后由 sheenkai 于 2018-4-10 05:09 PM 编辑
(雪兰莪.八打灵再也10日讯)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1)条文阐明,所有雇主必须在选举日当天给予员工合理的时间履行选民的职责,否则可被判罚款及监禁。
根据选委会官网上载的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1)条文也阐明,雇主不能在员工投票期间,因为员工没来上班而扣除员工的薪水或报酬,或对员工施予罚款或要求赔偿。
第25(3)条文说明,任何雇主间接或非间接不愿就范、或以恐吓、不正当影响或其他方式骚扰员工在合理时段投票,可在此条文下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长达1年。
无论如何,第25(4)条文则说选委会有权随时在宪报公布,不受此条文约束的员工组别。
第25(5)条文也补充,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同样受此条文的约束。
下载这个 就能查看你投票的地区
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 ... semak.spr&hl=m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