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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
| 2013.11.15 02:36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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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王志允酒後毆妻致死,還拿打火機點火燒妻子腳底;一審認為他酒後辨識能力降低,依法減刑,以家暴傷害致死罪判他8年。二審認為他長期酗酒、反覆家暴,可預見意外發生,不宜減刑,改判10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34歲的王志允和妻子沒有固定收入,平日居無定所、四處流浪,王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王則因求職不順,屢次酒後情緒失控,毆打妻子,但王妻僅打過家暴專線,從未提出傷害告訴或聲請保護令。
去年12月,住基隆的小舅子收留2人,今年2月27日,王喝了一整天的酒,傍晚和妻子及小舅子3人在客廳喝酒聊天,他聽見妻子向小舅子提及他偷人家手機被毆打,惱羞成怒,趁妻子不勝酒力回房休息時,揮拳猛毆妻子頭臉,打打停停。
王見妻子昏倒在地,走出房門,向小舅子借打火機進房;他左手抓妻子腳踝,右手點火,打算燒妻子腳底,小舅子察覺不對制止並搶回打火機。他不罷休,拉妻子頭撞地板和牆壁數次。王妻因頭部重擊引發腦震盪,加上酒醉昏迷嘔吐,氣管吸入嘔吐物,窒息死亡。
王打人後逕自上床睡覺,晚上10點多醒來,見妻子叫不醒又尿床,大喊「又尿失禁了」,小舅子聞聲進房,發覺姊姊舌頭外吐,身體冰冷,報案後送醫不治。
一審法官審酌王酒後辨識能力低,適用減刑條例,判刑8年。王上訴高等法院,但出庭的小舅子氣憤不已,向法官表示「他拿打火機要燒我姊姊,太可惡」,盼法官重判。
高院法官認為,王長期酗酒,反覆對髮妻家暴,可預見意外發生,不該減刑,判刑10年。王志允昨天到庭聆判,聽完改判理由,不發一語。
【2013/11/15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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