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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2歲以下女孩性交嚴厲強姦可監30年
2007-05-09 20:10
星洲日報‧2007.05.09
(吉隆坡訊)2006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376(2)(e)條文闡明,與12歲以下女性發生性關係,無論該女性同意與否,皆被視為“嚴厲強姦”(aggravated rape),涉及者面對最少5年或不超過30年監禁兼鞭笞。
2006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將強姦分為“一般強姦”和“嚴厲強姦”,前者是延續舊有法典的376條文,刑罰是監禁高達20年兼鞭笞,沒有最低監禁設限,而“嚴厲強姦”的刑罰比普通強姦條文來得嚴峻,即最少5年或不超過30年監禁兼鞭笞。
無論該女性同意與否
與16歲以下女性發生性行為皆屬於強姦,不過,與12歲以下女性發生性關係,無論該女性同意與否,以及在未得到16歲女性同意下發生性關係,皆被視為“嚴厲強姦”。
“嚴厲強姦”條文的出現,目的是要加強保護未成年女性。
7行為屬“嚴厲強姦”
2006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中376(2)(a)至(g)條文,列出7項屬於“嚴厲強姦”的行為,包括:當一個男人自持他的權位比女人更高,或因他與她之間的專業關係,或因她對他的信任,而導致該名女性同意與他發生性關係,也可被控“嚴厲強姦”罪。
其實這也是針對目前經常發生一些宗教司或“神棍”以治病或驅霉運為由,與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事件。
法案376(3)闡明強姦有親屬關係的女性的亂倫行為者,將面對最高30年監禁兼鞭笞10下。
強姦致死受害者死刑
在強姦或企圖強姦時致死受害者將有會被判處“極刑”,即死刑,或最少15年或最高30年監禁,兼鞭笞10下。
財政部政務次長拿督希爾米代表首相署提呈此法案一讀。這項法案是由國會檢討刑事法典和刑事程序法典特選委員會經過2年的研討才修訂完成。
實際上此法案已經在去年獲得上下議院通過,而且得到國家元首批准,但根據今年3月5日的憲報,在憲報上公佈和生效的只是法典內有關恐佈活動的部份。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於今年4月10日指首相署要將該法案交給總檢察署,作進一步的修改。
星洲日報‧2007.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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