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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朋友涉炼毒被控 表面证据充足明年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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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09:44 P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槟城20日讯)两名朋友涉嫌在家炼毒被警方逮捕一案,周五上午槟城高庭表示,虽然事发时两人没穿衣服,只穿内裤进行炼毒,不过从两人的衣服,以及现场起获的炼毒工具上,验有毒品成分,因此基于控方表面证据充足下,谕令两名被告需出庭自辩。

印裔被告沙拉瓦纳古玛与华裔被告翁兴生(译音)共涉嫌4个罪状。首个与次项控状显示,他们于2011年5月23日晚上约10时20分,在槟城青草巷一带住屋内,分别贩运266.8克的海洛因,以及19.9克单乙酰吗啡(monoacetylmorphine),因此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也可在第39B(2)条文下被定罪。此条文下罪成者,唯一的刑罚是强制性死刑。

第3与第4个控状指出,他们于同时同地,非法拥有含有咖啡因成分的42公斤117.2克,以及氯喹(chloroquine)成分的294.9克的毒药,因此触犯1952年毒药法令第9(1)条文,也可在第32(2)条文下被定罪。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3000令吉或坐牢最高1年,或两者兼施。

承审高庭法官拿督扎马尼指出,据控方证据显示,警方抵达案发现场敲门但没人回应,因此破门而入,闻到一阵很刺鼻的味道,楼上也传出声量开得很大的印度歌。随后警方在楼上房间时,碰巧首被告沙拉瓦纳古玛打开房门且没穿上衣服,并穿着一件短裤,不过警方表明身份后,首被告吓得推开警察,并赶紧关上房门躲避。

他说,两被告随后在房里被警方逮捕归案,当时次被告翁兴生(译音)则只穿一件蓝色内裤正进行炼毒。警方在现场起获一些炼毒工具,并将被告的衣服也一并带返化验后,发现相关物品占有毒品成分。

为此,他基于控方表面证据充足下,谕令两被告需于明年2月18日出庭自辩。两人均有律师代表,主控官为西蒂法蒂玛副检察司。



沙拉瓦纳古玛与翁兴生(译音)涉嫌炼毒被控贩毒死罪,高庭谕令他们明年需出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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