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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涉偷拍女子如廁 沒拍成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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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变名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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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02:48 P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央社╱台北1日電】
2013.04.01 06:56 pm

李姓男子被控偷拍女子如廁,一審被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二審認為他沒拍成,判無罪。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李姓男子被控於民國99年8月28日晚間,在新北市淡水區一家麥當勞3樓女用廁所內,利用微型攝影機竊錄一名蕭姓女子如廁。蕭女發現後報警處理。

判決書指出,李男事後傳多封簡訊給蕭女,內容提及「我不會也不敢再犯了,昨天造成您的困擾與傷害實在萬分抱歉」、「在法律上給我個機會好嗎?」

一審審理時,李男稱沒有偷拍,因為男廁很髒才進入女廁要上廁所,微型攝影機是用來檢舉環保案件,裡面的偷拍檔案都是從網路下載的,傳簡訊給蕭女是因想息事寧人,才向她道歉。

法院一審不採信李男辯詞,認為男性進入女性廁所多遭非議,他卻僅因男廁較髒就逕行進入女廁,其心自有叵測,且李男攜帶微型攝影機竊錄他人隱私部位是常態,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高院審理認為,李男持有的微型攝影機並無內建記憶體的儲存空間,若使用記憶卡則要連接電腦才可進行刪除或複製檔案等動作。李男被蕭女發現、攔阻後,並無使用電腦,且記憶卡內所存涉嫌偷拍的畫面,攝影時間與地點均與此案不同。

高院認為李男行為雖然可議,但無證據證明他偷拍得逞,依法不處罰未遂犯,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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巅峰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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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04:06 PM |只看该作者
那就是说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应该要让嫌犯偷拍成功后才出来指控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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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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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04:19 PM |只看该作者
保护女性的法律应该再严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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