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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想~~一个非穆斯林的女人被一个穆斯林的男人强暴了~~
在法律上,女人自己可以成为关键证人,也可以依DNA等证据可以来定男人的罪
可是在伊斯兰法,女人要有4位证人才可以定男人的罪,而且伊斯兰法不接受DNA等的证据
当男人在法律下被定罪,而在伊斯兰法中却被定为无罪~这个时候会发生什么事情?
当然,在伊斯兰神权地方下,这种情况它就是“保护法”
华人,马来人,印度人一起结伙偷东西~
华人和印度人在法律下承认有罪,被判罚款RM1000或者监禁1个月
2人交了RM1000后,当庭释放
而马来人在伊斯兰法中,被判有罪~判处斩去一只手
这种情况下,就是不公平不公正
再来,一个非穆斯林疏忽驾驶导致一个穆斯林逝世
这种情况下,会是使用伊斯兰法还是法律起诉他?
一个穆斯林向一个非穆斯林报复,导致他眼睛失明
这种情况下,会是被判蓄意伤害他人起诉?
还是会被判伊斯兰法的“以牙还牙刑法”(也就是由受害者以同样的方式与伤害程度向加害者报复)
这种报复法在伊斯兰法中属于合法性的,可是在法律上却不是,那么如果是一名非穆斯林采用伊斯兰法报复后,是否会遭到法律的提控?
这些是我们不了解,也是回教党还没有像民众解释的问题所在
也是根本问题,在2中法律的交互使用下,必然会出现矛盾
只是一味的解释非穆斯林不会受影响,可是问题不可能只有一种,犯罪的手法和犯罪者的族籍也一样
不可能只有一种
所以要嘛干脆直接使用伊斯兰法,放弃现有法律
或者直接不采用伊斯兰法
最后要说的是,只要问心无愧不做犯法的事,什么法律都不会影响我们
不过我还是非常的反对伊斯兰法的,马来西亚是多元种族国家,不是神权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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