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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寒冬雪 于 2011-11-14 12:41 PM 编辑
本人在该补习机构工作了接近4个月,于2个月前递上辞职信,因为被该院长指示要给予2个月的通知,最后一天的工作日于下个月中,
理由是要等到新上任的职员来接管工作。
然而,本人于几天前得到该院长告知这2天可以离开了,理由是已经有人顶替本人的位子。
请问:1)有关院长的这个提前用口述解约员工的做法是否已经抵触劳工部的条例?
2)要是抵触了劳工部的条例,本人是否可以控告对方?
3)本人要通过什么管道去控告有关院长的做法?
4)要是抵触了劳工法令的话,是否可以叫有关院长作出有关这接着一个月的赔偿,原因是本人已经于上个月的辞职信里给了2个月的通知。
注:当初被要求签下有关受聘书时,受聘书里有一项条例:要是有关员工离职的话,必须要给予2个月的通知.不过就是没声明,
要是院长已经有适合的人选接管工作的话,有关员工可以于任何时候(在该院长决定的时间里)离开有关单位.
劳烦各位大大们提供宝贵的意见于本人参考了,谢谢各位大大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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