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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5日訊)首相署部長納茲里指出,去年1月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已向法官發出指示,所有貪污案必須在一年內獲得處理和解決。
他說,“在一年內解決貪污案件審訊”是政府轉型計劃下的打擊貪污國家關鍵成效領域其中一項目標,所有的貪污案件,不管是涉及多少金額或是誰,都被視為與公眾利益有關。
修正刑事程序法典
他在下議院書面回答行動黨怡保東區國會議員林吉祥的問題時說,去年6月,政府也修正了刑事程序法典,以規定檢控工作,包括在開審前的案件管理工作必須在90天內完成,以確保證人和所有文件充足和完整,使法庭案件能順利進行。
“法庭和總檢察署已給予全面合作,讓‘在一年內解決貪污案件審訊’的目標得以實現。”
納茲里披露,去年,“在一年內解決貪污案件審訊”的目標是30%,不過卻超標達到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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