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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友人聯合購買公寓,隨后被派到外國公幹,所以委託律師擬定授權書,豈料回國后,友人拒絕交還授權書,讓事主很無奈。
⊙黃小姐指出,她于2009年與一名友人聯名在蒲種購置一間公寓,售價為38萬8000令吉,作為投資用途。
她說,公寓首期由兩人承擔,隨后每月繳付1650令吉房屋貸款同樣是兩人各分擔一半。
她說,在2012年她被公司安排到外國公干,因為長期在外地工作,所以出發前在友人介紹下,委託一名律師擬授權書。
她說,委託書內容主要授權友人在離開馬來西亞期間,協助處理一切合購產業的事宜。
她指出,早前到我國公司上班,決定欲取回當初所擬定的授權書,唯有友人及該名委託律師的拒絕。
“由于朋友最近打算出售公寓,也找來經紀處理相關事情,因授權書還在對方手中,擔心對方一個人把房子賣掉,不分錢給我,我豈不是虧本。”
★麥嘉強律師
首先,若持有授權書副本,應該翻開詳細閱讀,授權書權限及是否列明期限。
為了安全起見,屋主可以向土地局查詢房屋名字擁有權。
目前,欲向該名委託律師取回授權書,就必須以正式公函方式,要求律師在指定期限內交出授權書。
最后,黃小姐認為委託律師與友人有利益衝突,可向律師公會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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