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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改破产法案 申请破产从3万债务调高至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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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1:16 A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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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议院今日三读通过2016年破产(修正)法案,政府将破产申请的最低门槛从原有的3万令吉债务提高至5万令吉,债主也不能入禀法庭要求宣判社会担保人破产。

与此同时,政府也将仿效新加坡与英国,在法庭判处破产前,让欠债人可委任一名谈判人,与债主商量并重组还债模式,避免被判入穷籍。

社会担保人免判破产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在下议院为2016年破产(修正)法案二读进行总结时说,社会担保人不会随意被宣判破产,可是其资产将被报穷局充公。

她指出,法案也限定债主,不能向担保人展开破产诉讼,除非获得法庭允许;法庭也不能宣判公司合伙人破产,除非法庭能证明该合伙人曾宣誓加入该公司。

缩短脱离穷籍期限

她指出,政府将会缩短破产者脱离穷籍的期限,允许破产者在提呈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3年后自动解除破产。

法案阐明,一名被判入穷籍的破产人士,若能在报穷局总监与债主要求下,提呈金钱与财产户头,那么他将会在提呈文件后的3年,自动脱离穷籍。

原有的破产法令规定,报穷局只会在一个人被宣判破产的5年后,才发出脱离穷籍证书给对方。

她指出,法案也允许在没有债主的抗议下,让欠债人包括担保人、逝世者、获社会福利局证实的残障人士、获医疗官员证实患上残疾人士脱离穷籍。

迄今29.2万人破产

她指出,根据报穷局数据,截至2月,共有29万2086人宣布破产,其中有58.57%年龄介于25至44岁的人士仍未脱离穷籍。

在修正法案中也将加入一项新的机制,允许欠债人仿效新加坡与英国做法,委任一名自愿性的谈判人向债主谈判与重整债务,让他能在被法庭宣判破产判入穷籍前,可以向债主安排还债事宜。

新闻转载自:星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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