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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3.04.04 02:47 am
徐自強被控擄人勒贖撕票案,歷審被判九次死刑,去年高院更八審認為他沒有殺人犯意,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天撤銷更八審判決,認為徐自強有殺人犯意,發回更審。
更八審去年五月改判徐自強無期徒刑,因徐已被羈押近十六年,符合「速審法」羈押上限規定,高院當庭釋放;徐重獲自由,他也是第一名無保釋放的死刑犯。
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於一九九五年共同綁架殺害建商黃春樹;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身亡,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二○○○年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
徐自強部分,前檢察總長吳英昭五次提出非常上訴,高院去年更八審將徐自強改判無期。但最高法院認為,徐自強等人已先買凶刀,並在山區挖大洞,更八審指徐等人臨時起意撕票;又指徐自強不在撕票現場,所以沒有殺人犯行,見解違反經驗法則。
【2013/04/0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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