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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批准而文件还没签的话应该问题不大
直接不要就是了,并不是批准就一定要签的。
对于发展商,我只能说,为了爱,可以无所不能
他们是为了钱,可以无所不用其极
当年我也在PJ bukit kayu ara中过一单
那时只看地点位置,因为还没正式开始建那个apartment
不过因为价位不过地点适中,卖得非常火热
我也顶了一间
结果一面供一面看那个apartment建起来
三年后建出的居然是一座flat
经查询原来当初发展商为了建flat而谎言称要建apartment
马哥地方原有的非法屋居民他们却去接洽以低价位建flat卖给他们
后来flat建成他们卖完全部flat单位
而我们的apartment单位却完全没有建,之后却宣布破产
虽然事后有订户自组单位要起诉这个发展商
不过我在法律界的朋友却劝我尽早结束银行的贷款为是
并且在朋友的调节下从发展商手上收回当初的头期钱而已
这就是为什么还是有很多人宁愿买二手屋也不买新屋的缘故。
权属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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