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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柔佛新山‧“寧死拒捕”巫裔慣犯劫匪遭警包圍吞鎗自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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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追赶跑跳碰
时间:
2015-12-27 06: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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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Koh
时间:
2015-12-27 08:14 AM
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
作者:
melodyc
时间:
2015-12-27 09:36 AM
有没有那么倔强哦???
作者:
9363
时间:
2015-12-27 12: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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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ute2009
时间:
2015-12-27 02:07 PM
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1
作者:
mymimosa
时间:
2015-12-27 10:51 PM
拥有枪,死刑。
他知道死路一条,选择痛快死。
作者:
SwaiLspongebob
时间:
2015-12-28 12:09 AM
这个很明显就不可以classify under 309..那个调查官会不会做工的
懒到半死..怎样都是classify 14 (3)
作者:
身体健康
时间:
2015-12-28 03:17 AM
多余的 何必强留
作者:
小小脚印
时间:
2015-12-28 03: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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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veryice
时间:
2015-12-28 08:56 AM
死之前还假扮hero让同伴逃跑吗?
作者:
SwaiLspongebob
时间:
2015-12-28 04:06 PM
小小脚印 发表于 2015-12-28 03:45 AM
请问14是什么罪?我想那个匪徒事实上的确是企图自杀并且成功了,在没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用企图自杀条文应该 ...
14是持有枪械,309 是企图自杀,通常已经自杀了的应该classify别的罪名.
虽然309是可以被逮捕,可是不会有调查.最多也是录口供
作者:
mimi9533
时间:
2015-12-29 10:05 AM
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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