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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据确凿的犯罪,警方还不行动? [打印本页]

作者: fong1009    时间: 2012-5-22 08:32 PM
标题: 证据确凿的犯罪,警方还不行动?
洪伟翔

先不说什么扰乱次序、妨碍他人、未经市议会批准开档的罪行。毕竟这些都还没有真正地发生,还要等到这群白痴正式开始营业才比较能够成立。

但看看这些人这一次的行动可就大不一样了。公然在马路上涂鸦写字,还有照片为证,这样明目张胆的破坏公物行为,为什么警方还不行动?如果警方忘记了或不知道法律里有这样一条条文,那就在这里提醒一下。

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426条和第427条文,清楚列明可以对破坏公物者处以三个月到两年之间的监禁刑罚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可以判监的罪行,可不是开玩笑的。可是我们极度专业有效率的大马皇家警察部队还不展开行动呢?

嗯嗯,看来很可能又是一国两制了吧?!Malaysia Boleh!
作者: D-Angel    时间: 2012-5-22 11:45 PM
说得好,那些人早就犯罪了。可是我们的警察却迟迟不行动。真的不知道他们想怎样。明显的犯罪但是警察却不理。
作者: ericwoon    时间: 2012-5-23 04:05 AM
马来西亚法律只是针对平民罢了,钱和权力就有特权...一切法律对他们来讲是无效的。
作者: kotomolion    时间: 2012-5-24 07:44 AM
因为那些人不是警察叔叔们的老板派来的。就是他们老板占成的咯。
还是警察叔叔们突然忘记,或者当初培训时没教到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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