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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獨立54年的民主退步 [打印本页]

作者: fong1009    时间: 2011-12-24 09:16 PM
标题: 獨立54年的民主退步
獨立54年的民主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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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惡法在獨立前並不存在,如今宣佈的一些改革,不過是讓我們回歸1957年原狀而已。要在21世紀生存,我們需要更深入的改革。先看看獨立時的情況,以瞭解巫統在國陣成員黨協助下,帶來了哪些破壞。

一,1971年修憲壓抑平等

513事件兩年後,政府在有關馬來人特別地位的憲法153條加入了8A節,導致了瑪拉理科初級學院、瑪拉學院入學,以及獎學金頒發方面出現歧視。

二,1960年開始允許不經審訊拘留

獨立三年後,政府制定內安法,以「國家安全」為名逮捕接近全體勞工黨領袖。至今,超過1萬人在此惡法下被捕。1969年513後出台的緊急法令,雖說是為了對付流氓,但今年卻用來逮捕社會主義黨六名領袖。一樣允許不經審訊拘留的危險毒品法,則在1985年制定。近年已有數百人在後兩者下被逮捕。

三,1988年起司法獨立受質疑自從前首相馬哈迪在巫統AB隊訴訟前夕,開除最高法院院長沙列阿巴斯與三位最高法院法官後,司法獨立就備受國人質疑。

四,1962年起任意劃分選區

憲法原規定,任何選區人數不能比平均數(選民總數/選區總數)多或少15%。1962年政府修憲,撤銷獨立的選委會劃分選區的權利,只要國會多數通過即可。國會法律起草人R.H.Hickling教授說:「撤銷獨立委員會的權利是種權宜的做法,這非常危險。看來聯邦要摧毀憲法的基礎,即各獨立機構,與最高法院及國會分享聯邦權力的架構。」

新增的憲法第13列表,允許城市選區人數與鄉區形成2:1對比。但連這也在1973年取消了。如今,布城6,000人選一人,雪州加埔10萬人也是選一人,比例是16:1。

五,1965年終止地方選舉

獨立初期,我國仍有地方議會選舉,但由於勞工黨在地方議會斬獲不小,1965年3月2日政府以「馬印對抗」為由終止了地方選舉。政府承諾,將於「緊急法令終止,恢復和平的那一刻」恢復地方選舉。但緊急法令卻直到今年才撤銷。

六,1961年起母語教育受挫

在1957年教育法令規定下,各民選地方議會成立地方教育主管單位,依照人口統計、計劃並分配各源流的建校資源。如今地方選舉終止,教育成了聯邦權限,造成政客在教育上討價還價,以討好各自族群。從前華文中學離校證書考試由政府舉辦,如今全世界都承認獨中統考文憑,只有我國除外。

七,1967年集會自由受剝奪

1967年警察法令,授權警方管制各種集會、遊行,並規定和平集會必須申請準證,嚴重限制了憲法第10條的集會自由。1987年修訂警察法令,更授權警方運用武力中止公、私場合的聚會。2007年起,當局利用刑事訴訟法98條申請庭令,禁止特定人士進入集會地點,違者將受逮捕。如今,政府更制定緊縮自由的和平集會法。

八,1971年修憲緊縮言論自由

1971年修憲,把質疑公民權、君主制、國語、土著固打等規定列為煽動罪。內安法、1971年大專法令、1984年印刷與出版法的制定,以及執政黨壟斷主流媒體,都約束了言論自由。

九,1959年起限制結社自由

1959年工會法令制定,限制工會活動。1966年社團法令,則規定所有團體必須獲得準證。1967年工業關係法進一步限制了勞工自由。2011年,大馬醫藥協會與甲華堂都被撤銷註冊了。

因此,推動系列改革若僅是讓民眾自由恢復1957年的程度,其實沒什麼值得吹噓的。
作者: 魔音灌耳    时间: 2011-12-27 06:18 AM
六,1961年起母語教育受挫

这个最荒谬,全世界承认出了自己的国家,太残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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